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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張雲香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其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給付之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