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葉惠珍被 告 沈念祖
周虹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提民國114年11月21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