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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吳智維

吳智雄洪月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李富宗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富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嗣後無調解意願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5年度壢司調字第8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0,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64元,扣除前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18,164元(計算式:123,164元-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