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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士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游逵元律師原 告 黃道明

謝怡君鄭倢妮羅士承鄒昇航張靖騰葉真妤黃氏夢泉葉景宜陳維珮許麗卿胡慧儀葉俊傑馬祥人吳仕延羅泉源張淑雯劉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468元(計算式:447,087元+550,050元+257,331元+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