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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卓家妘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其立法理由所示,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部分僅限於直接財產上之損害。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詐防條例之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請求之項目包括財產上之損害622,660元【計算式:282,660元+340,000元,按依原告提出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截圖所示,原告欲主張之預扣費用(貸款費用)、不當收費(勞務報酬)應分別為282,660元、340,000元,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記載預扣費用282,260元應有誤繕】及精神損害377,340元(計算式:100萬元-622,660元,按以原告請求被告共給付100萬元,扣除財產上之損害622,660元計算,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記載精神損害377,740元應有誤繕),惟精神損害非屬財產上之損害,不合於上開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規定,此部分依法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377,340元本息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原告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何地(例如原告係於何地匯款金錢等,但不以此為限),以明本院有無管轄權。另請原告提出本件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