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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陳怡安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