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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余寶珠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唯司(原名葉子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另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請原告具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