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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被 告 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孝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708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636,155元加計其中402,789元、233,366元分別自民國114年8月31日、同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29日止之利息9,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