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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卓家妘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詮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被告之住址尚有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被告賴詮穎、江詠權之住址。

二、被告賴詮穎、江詠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