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大旗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霖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上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