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劉古梅妹 住○○市○○區○○路○○○村0弄00 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三、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