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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周凱君被 告 邱顯顥

林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11,19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原則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邱顯顥與林秀美間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配偶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4年3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秀美應將前項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顯顥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擇低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土地位置與地籍資訊、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與系爭土地鄰近條件相似之同段542、548地號土地(該2筆土地與系爭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歷年公告現值亦均相同)於114年11月4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847元,本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與原告起訴日即115年2月26日接近,應可客觀反應系爭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而535、536、538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47、368、130平方公尺,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3,296,015元【計算式:

17,847元/㎡×(247㎡+368㎡+130㎡)】,而原告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主張之債權為12,256,000元,及自該案起訴狀(下稱系爭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原告提出系爭損害賠償事件114年12月19日民事變更聲明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12,511,19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2,256,000元加計自系爭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7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5日之利息255,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系爭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9月26日送達該案被告邱顯顥,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81頁),爰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1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規定,因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致不動產權利消滅時,應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塗銷登記,且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其法律效果,即當然回復為原有登記之狀態,亦即回復登記為前手所有權人所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判決參照),是當事人訴請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併為請求回復登記,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⑵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㈡後段請求回復登記為被告邱顯顥所有部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㈡是否更正為僅請求被告林秀美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2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自民國114年起迄今之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3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