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鍾安邦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簡政雄

徐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