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靖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淳志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上列原告靖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技術供應鏈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提民事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