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余豪俊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玉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