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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陳清溪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需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 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內容(如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應詳細表明土地地號及建物之建號,原告雖有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3月13日114年度司執字第94586號函文附表中有臚列數筆不動產,惟係就全部或僅就部分不動產請求塗銷預告登記,未有指明),致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應予補正。 ⒉ 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所據前揭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起訴狀未援引民事法律之請求權基礎,是本件仍未能具體正確表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構成要件事實為何,應予補正。 ⒊ 表明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⒋ 請查報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為新臺幣多少元,並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例如:鑑價報告、買賣契約、本件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俾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