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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陳清溪被 告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預告登記,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兩年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與建物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及建物115年度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4,26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5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標的 (桃園市桃園區建新段) 土地公 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地號土地 77,045元 142.76 1/3 3,666,315元 2 17地號土地 84,000元 3.32 1/3 92,960元 3 17-1地號土地 84,000元 11.22 1/3 314,160元 4 409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92,300元 1/1 192,300元 合計 4,265,735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