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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素英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於法未合,本院已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聲請函查訴外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調查宗素英投保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異動資料,經本院函查後,友邦人壽函覆宗素英於該公司「無要保人變更紀錄」【原告可來院閱卷確認並斟酌是否還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如無,請具狀撤回】。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並陳報可供本院認定其人別、住居所資料之證據,或陳明願預納手續費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證據方法之聲請。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