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黃淑華訴訟代理人 賴泱儒律師
胡家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莉珍間請求履行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