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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詹秀菊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