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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中法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昱被 告 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5,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