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旺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育平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隆等間請求行使求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676元(230,535元+92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