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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林春吉

葉春和林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如等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864元(366,288元×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