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薛○○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薛○○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薛○○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仁善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770元(計算式:2,269,770元+500,000元+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