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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縈王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呂宥瑩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前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