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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欣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