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曾阿秋訴訟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