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吳清蘭被 告 李君鋐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君鋐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手鍊1條、紅寶石戒指1只、虎皮1張(下合稱系爭物品),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定之,參酌原告陳報系爭物品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有原告提出之系爭物品及寶石鑑定書照片五張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