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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億原 告 方鈺琪即方為富工作室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暘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2,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