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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6號原 告 陳雅靜被 告 劉育祝

黃勝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祝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新北市私立銨芯居家長照機構間合夥關係存在。系爭合夥關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系爭合夥關係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