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林錦煌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捷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曾捷語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曾財添所遺之遺產,而曾財添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補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曾捷語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7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5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追加執行狀、民事陳報狀,及分別所有後附書證與附表,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繕本,請補正所有被告姓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114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面積 曾捷語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761元/㎡ 172.00㎡ 1133/10000 1/20 64,076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825元/㎡ 24.00㎡ 1133/10000 1/20 8,950元 3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24.66㎡ 1/3 1/20 1,973元 4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12.46㎡ 1/3 1/20 997元 5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142.87㎡ 1/3 1/20 11,430元 6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56.52㎡ 1/3 1/20 4,522元 7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40.75㎡ 1/3 1/20 3,260元 8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71.31㎡ 1/3 1/20 5,705元 9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0元/㎡ 10.30㎡ 1/3 1/20 824元 1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62,500元 (起訴時即114年6月30日房屋稅總現值) 1/20 3,125元 1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55元 1/20 8元 12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391元 1/20 70元 1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人民幣6012.48) 26,112元 1/20 1,306元 1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人民幣0000000.20) 5,416,990元 1/20 270,850元 15 第一銀行 265元 1/20 13元 16 第一銀行 1,539元 1/20 77元 17 第一銀行 64,323元 1/20 3,216元 18 第一銀行定存(人民幣0000000.61) 4,686,188元 1/20 234,309元 19 中壢東興郵局 4,509,132元 1/20 225,457元 20 中壢東興郵局(定存) 1,010,450元 1/20 50,523元 21 中壢東興郵局(定存) 1,400,000元 1/20 70,000元 22 國泰世華銀行 119元 1/20 6元 2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403元 1/20 20元 24 2014-BENZ-2143 100,000元 1/20 5,000元 合計 965,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