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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