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被 告 昊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7,300元,並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其請求之本金、利息等,則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1日之利息為449,4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66,7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115年4月1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11,717,300元 114年6月25日 115年3月31日 5% 449,430.68元 本金小計 11,717,300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449,431元 訴訟標的價額 11,717,300元+449,431元=12,166,731元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