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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李妍樺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