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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魏秀珍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黃清圖

大權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579,91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20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應以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如提起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買賣標的物之交易價額為準,而非以該買賣契約價金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兩造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前兩年間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200元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579,912元(系爭土地面積2,801.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2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2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