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白伯康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