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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大晉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真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