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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保險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