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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林純巧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實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960元(計算式:1,618,000元×3+1,63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