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