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李清吉被 告 許淑姿
許瑞麟梁彩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許淑姿、梁彩蓮、許瑞麟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許淑姿、梁彩蓮、許瑞麟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說明,本件應比較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額與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以較低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兩年查無非特殊交易、或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與建物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及建物115年度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計算其價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477萬6,856元(詳見附表),因不動產之價額高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並應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段位置或門牌 (皆為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 價額 擔保債權總金額 抵押權人 1 埔心小段307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1)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0萬800元 1.220 萬元 (蘆資字第141800號) 2.186 萬元 (蘆資字第239630號) 1.許淑 姿(1/2)、梁彩蓮(1/2) 2.許瑞麟 2 埔心小段11-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面積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8,400元/平方公尺=4萬8,400元 3 埔心小段1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面積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8,400元/平方公尺=416萬2,400元 4 三塊厝小段21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15) 面積7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600/15)=30萬8,950元 194萬元 (蘆資字第144520號) 許瑞麟 5 三塊厝小段3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40/15) 面積1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340/15)=4萬6,941元 6 三塊厝小段35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40/15) 面積13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340/15)=9萬5,779元 7 三塊厝小段35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15) 面積7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600/15)=29萬3,503元 8 三塊厝小段36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15) 面積4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600/15)=19萬7,478元 9 三塊厝小段36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0/15) 面積2,2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440/15)=126萬8,441元 10 三塊厝小段36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0/15) 面積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440/15)=1萬364元 11 三塊厝小段36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0/15) 面積4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440/15)=26萬4,164元 12 三塊厝小段36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40/15) 面積72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340/15)=24萬3,759元 13 三塊厝小段36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15) 面積6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600/15)=28萬560元 14 三塊厝小段402-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15) 面積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600/15)=760元 15 三塊厝小段45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21) 面積5,5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800元/平方公尺×600/21)=735萬4,557元 總計 1,477萬6,856元 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