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汪在宙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馥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9,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