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王宓密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成國際車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485元(計算式:255,000元+161,485元+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所有後附書證之繕本,故請原告將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