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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温苡淨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被 告 蔡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44,48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7,4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號(下稱86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0號4樓(權利範圍1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0○號(下稱82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77之2五樓(權利範圍1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0○號(下稱82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79之1五樓(權利範圍1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之交易價額為核定,據原告提出之與前揭建物鄰近之門牌號碼桃園市○○路0000號四樓、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79之1三樓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12年3月26日之實價登陸交易價格,前者其交易單價前者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953元,而與之鄰近之865建號之面積為122.93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94.57㎡+陽台面積17.36㎡+(共有部分和平段959建號面積913.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2)〕,則該865建號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為8,722,252元(計算式:70,953元/㎡×122.93㎡,元以下四捨五入);後者其交易單價前者為每平方公尺107,084元,而與之鄰近之8242與8249建號之面積均為132.71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92.93㎡+陽台面積9.54㎡+雨遮5.24㎡+(共有部分興華段8265建號面積

159.04㎡×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9+興華段8267建號面積205.72㎡×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7)〕,則該8242、8249建號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合計為28,422,235元(計算式:107,084元/㎡×132.71㎡×2,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144,487元(計算式:8,722,252+28,422,2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