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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許琳婷被 告 吳俊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0萬3,54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後,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8)及其上同段439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不應扣除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190萬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樺龍上府)之房地(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2,562元,應可客觀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又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40.43平方公尺【計算式:

建物總面積59.44㎡+陽台面積2.90㎡+(共有部分:清溪段4459建號面積7,374.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59)】,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580萬7,082元(計算式:112,562元/㎡×14

0.4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0萬3,541元(計算式:1,580萬7,082元×權利範圍2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