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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菘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一奇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德即源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