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麥世昌 住桃園市中壢區高鐵南路二段000之0 號00樓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被 告 麥朝瀚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朝瀚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基地同段101地號土地(含2個車位,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大樓同社區之同樓層(含車位1個)於民國113年3月日以每平方公尺151,125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3年第1季桃園市為147.42、114年第4季為156.25,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價格指數在卷為憑,以此計算,是系爭房地僅含1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價格為31,526,960元【(總面積87.38㎡+陽台7.22㎡+雨遮8.87㎡+共有部分5593.98㎡×994/100000+5551.72㎡×68/10000)×151,125元×住宅價格指數漲幅{(156.25-147.42)/147.42+1}】,另因於110年11月21日以165萬元加購B2-87大車位,有原告所提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協議書在卷為憑,爰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0年第4季桃園市為120.64、114年第4季為15
6.25,是該車位於起訴時之價格為2,137,040元【165萬元×住宅價格指數漲幅{(156.25-120.64)/120.64+1}】,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3,664,000元(31,526,960元+2,13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6,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