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日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被 告 崴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雅婕上列原告與被告崴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成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