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陳睿南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泓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悠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8萬6,7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8,7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266-2地號土地及前述基地內編號第A棟第10戶之建物(下和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備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以房地總價新台幣(以下同)1,780萬元予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依上開說明,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位聲明部分,依原告提出兩造於民國111年7月29日簽訂之預售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載明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1,780萬元,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1年第3季桃園市為128.68、115年第1季為154.61,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上漲幅度約為20.15%(計算式:
〔154.61-128.68〕÷128.68×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138萬6,700元(計算式:1,780萬元×1.2015)即為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78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8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