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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鴻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上列原告與被告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25